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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庆渔年餐饮食府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5MAAC65G98Y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万丰一村2幢第1层门牌编号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字(2023)495号
经查,2022年1月4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1051064243),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有1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称均未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并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其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且当事人对该计量器具未检定的情况予以确认。具体参数如下,产品名称: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准确度等级:Ⅲ,实际分度值:10g,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检定分度数:3000,检定分度值:10g,最大皮重值:30Kg,执行标准:GB/T7722-2005,生产日期:2022.10,出厂编号:2041468,制造商:永康市桦利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截止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上述电子秤供其经营的鲫鱼、牛蛙等水产品食材称重计价使用,且当事人在使用上述计量器具期间,未建立相关销售记录台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0月26日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涉案电子秤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非自动衡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由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2023年7月3日,当事人按经营需要购进了涉案食用农产品“牛蛙”25斤,并收集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当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待制售的上述批次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7月3日)进行了抽样检测。2023年7月12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3SG06733):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4.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当天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被检批次牛蛙在售。《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检验结果异议及复检申请。 截止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25斤涉案批次牛蛙均按销售价32.8元/斤加工制作成“跳水蛙(泡椒麻辣)”餐饮成品对外售出并食用消耗完毕,涉案货值金额累计为25斤*32.8元/斤=820元,涉案违法所得82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5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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