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林英电动自行车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东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81MA28FWAG1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东岳路5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5〕190号
当事人江山市林英电动自行车商行为吸引顾客、便于销售,擅自将2辆型号为TDT23078Z的绿源品牌电动自行车鞍座加长至550mm,并加长车架外壳,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加长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明显超出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规定,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车辆简图不一致。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进购该款型号绿源电动自行车2辆,进购价格为2300元/辆,并经改装后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对外销售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1辆,销售价格为2800元,另一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已现场恢复原貌。上述涉案改装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56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擅自将鞍座加长至550mm、加长车架外壳的电动自行车置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存在主观故意,但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整改,现场将产品恢复原貌。综上,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500元。
100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