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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立新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鑫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4HDE50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望岗路5号C幢(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宁强罚决字〔2025〕第000031号
2024年3月5日,强蛟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望岗路5号群租厂房内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时,发现宁波市立新塑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部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存在将产品堆放占用疏散通道、出口的行为,当场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当场整改完毕。2024年3月14日,强蛟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回头看,仍发现企业二楼包装车间、楼梯口,一楼生产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后企业当场整改,保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通畅。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宁海县强蛟镇人民政府
2025-07-04
2
甬鄞市监处罚〔2024〕162号
2023年10月19日,本局2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间有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处于通电使用状态,电动葫芦标示为3000KG,吊钩标示3000KG,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设备的检验资料。 经查,该起重机吊钩3000 KG,电动葫芦3000KG,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种类的桥式起重机类别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电动单梁起重机的特种设备资料、安装资料和检验报告;该电动单梁起重机未经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申请解除查封,并对该起重设备拆除电源和吊钩进行了自行报废处理,重新安装了起重量为2 T的钢丝绳电动葫芦,以此完成整改。
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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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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