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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玛纳斯县第九十八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MA78509M1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路1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玛市监处罚〔2026〕44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因未拒绝调配超剂量处方的违法行为,已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玛市监处罚〔2025〕58号)。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医院先给顾客刘*增分别开具3张电子处方,时间:2026年2月13日13时20分34秒至2026年2月13日13时21分04秒;经执业药师审核后,使用医保结算3次,时间:2026年2月13日13时21分54秒至2026年2月13日13时23分44秒;最后开具销售单3份,时间:2026年2月13日13时22分02秒至2026年2月13日13时23分53秒。每张处方:盐酸普萘洛尔片,规格:10mg*100片,数量:1瓶,用法用量:10mg3次/日,口服;慢病提示:处方超过7日用量为慢性病病情需要/遵医嘱用药;本处方权限:【新疆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玛纳斯县第九十八分店】药店使用,仅本次问诊有效,不得作为统筹医保报销(非本门店无效)。每瓶盐酸普萘洛尔片是33天还余1片的量,总共3瓶共100天的量。当事人属于非门诊慢病统筹定点药房,店内执业药师对于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规定的处方,未拒绝调配。 另查,当事人2026年7月13日因早晨打扫卫生,为了方便擦灰,临时把货架上的一些价签收起来,之后忙于经营活动以致货架上陈列的蓝芩口服液、氯芬黄敏片、维生素B12、重感灵片、辅酶Q10胶囊、清开灵颗粒、门潘南金冬氨酸钾镁片的价签忘记归位,导致上述药品未明码标价,在我局执法人员当日检查发现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当场整改。当日未明码标价期间未销售上述药品,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超剂量调配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对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超剂量调配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3000.00元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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