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响叮当校外托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BXQHAX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城一品14-1#楼00单元01层00011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25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2023年9月8日)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江县响叮当校外托餐馆未按相关要求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的事实;
2. 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龙江县响叮当校外托餐馆按相关要求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的事实;
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对龙江县响叮当校外托餐馆未按相关要求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做出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4. 现场笔录(2023年9月12日)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江县响叮当校外托餐馆经责令改正后仍然未按相关要求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的事实;
5.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 《营业执照》及《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经营资质。
7.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相关要求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认定的事实。
8. 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相关要求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一事积极进行整改。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