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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大江蔬菜摊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臧大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15C99W2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荣富德创业大市场农贸大厅C区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3〕160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从吉林市船营区小子蔬菜批发部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韭菜6kg,单价3.6元/kg,摆放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韭菜4元/kg。后经检测,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韭菜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24元。
2023年7月18日,本单位收到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HKCJ2300118-211),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大江蔬菜摊床经营的韭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从吉林市船营区小子蔬菜批发部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韭菜6kg,单价3.6元/kg,摆放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韭菜4元/kg。后经检测,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韭菜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2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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