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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城南街道小牛副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锦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2MA28XK2EX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桐庐县城洋洲南路5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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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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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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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烟处[2025]第76号
2025年04月23日16时08分,根据12313线索,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王陆杭(11011152021)、方鑫江(11011152020)等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城洋洲南路582号的桐庐县城南街道小牛副食品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持证人尹锦国在场。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雪茄烟黄金叶(天叶)7条、贵烟(萃)21条、555(双冰)6条、555(冰炫)7条、建牌(薄荷紫冰)3条、RAISON(法国酸奶味)6条、爱喜(薄荷)6条、雪茄龙(薄荷细支)1条、雪茄龙(香草特大号)1条、peel(青苹果味蝴蝶爆珠)菲律宾1条、雪茄龙(特大号)1条、雪茄龙(磁铁)1条、雪茄龙(细支)1条、高希霸(短号)170支、雪茄龙(超细支)1条,合计卷烟14个品种63条、雪茄烟1个品种170支。经询问尹锦国,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部分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4月25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雪茄烟均系尹锦国所有。当事人尹锦国在浙江省桐庐县城洋洲南路582号开设桐庐县城南街道小牛副食品商店,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122100884)。2025年4月18日左右,尹锦国以现金当面结清的方式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处购入该批卷烟、雪茄烟,数量和价格分别为:黄金叶(天叶)7条(725元/条)、贵烟(萃)21条(175元/条)、555(双冰)6条(285元/条)、555(冰炫)7条(280元/条)、建牌(薄荷紫冰)3条(280元/条)、RAISON(法国酸奶味)6条(200元/条)、爱喜(薄荷)6条(100元/条)、雪茄龙(薄荷细支)1条(200元/条)、雪茄龙(香草特大号)1条(200元/条)、peel(青苹果味蝴蝶爆珠)菲律宾1条(200元/条)、雪茄龙(特大号)1条(200元/条)、雪茄龙(磁铁)1条(200元/条)、雪茄龙(细支)1条(200元/条)、雪茄龙(超细支)1条(200元/条)、高希霸(短号)200支(10元/支),合计卷烟14个品种63条、雪茄烟1个品种200支,共计金额18460元(壹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其中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为13260元(壹万叁仟贰佰陆拾元整)。尹锦国将非法购入的卷烟、雪茄烟用于其经营的店中销售牟利,至被查获时已销售高希霸(短号)30支(销售价格:15元/支),销售金额450元(肆佰伍拾元整),获利150元(壹佰伍拾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雪茄烟中除黄金叶(天叶)7条、贵烟(萃)21条、555(双冰)6条、555(冰炫)7条、建牌(薄荷紫冰)3条系真品卷烟,高希霸(短号)170支系真品雪茄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尹锦国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尹锦国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尹锦国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尹锦国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尹锦国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尹锦国的卷烟、雪茄烟经营资格; 证据五:尹锦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尹锦国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雪茄烟中除黄金叶(天叶)7条、贵烟(萃)21条、555(双冰)6条、555(冰炫)7条、建牌(薄荷紫冰)3条系真品卷烟,高希霸(短号)170支系真品雪茄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
当事人尹锦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尹锦国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入真品卷烟的总额为1326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另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总额为450元,获利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尹锦国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26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928.2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没收尹锦国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150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9个品种19条、雪茄烟1个品种170支,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对涉案的5个品种44条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发还当事人(其中质检损耗5个品种1条,计人民币349元,由本局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行为。
928.20元
桐庐县烟草专卖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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