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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圣苗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98CYA3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东塘路385-441号第9栋1-3层、6层(温州沃玛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综罚决字﹝2023﹞第001615号
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智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浙江智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有2台七色凹版印刷机和1台六台凹版印刷机正在加工生产,且未设置密闭措施,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直接逸散在车间内。2024年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智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综罚告字[2023]第0016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智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浙江智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废气处理设施已投入使用,设备已密闭,整改完毕。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指定账号。当事人可在本机关支付宝缴款扫二维码,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需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38000.00元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4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5
2021-07-0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