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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慧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3763181786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苇河镇和平委物资站综合楼一层西数8、9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6〕80号
2026年4月29日我局接到尚志市医疗保障局移交线索,线索反映2026年4月27日尚志市医疗保障局核查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核查时发现以下问题: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的5盒肾衰宁胶囊经工作人员现场扫描追溯码发现,其已于2025年3月1日15:4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进行过1次扫码销售。因涉及回流销售问题,作为销售回流药的佐证,医保部门工作人员对上述5盒肾衰宁胶囊(0.35g*12粒*3板,批号20240201)实施了查扣措施。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线索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6年5月20日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初从一名到该公司推销药品的业务员处购进了10盒批号为20240201的肾衰宁胶囊,当事人称该名业务员承诺会给当事人提供相关手续,并留存手机号18523071382。当事人事后多次拨打该电话均无人接听,故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药品未查验和留存任何采购手续。根据医保部门推送线索证实,至2026年5月12日我局检查止,当事人通过医保结算系统以每盒60元的销售价售出批号为20240201的肾衰宁胶囊6盒,购药患者通过慢病支付346.68元,统筹基金226.8元,现金支付13.32元。 经核对当事人药品销售结算单,其2025年3月1日15:41销售的6盒肾衰宁胶囊其中5盒批号为20231102,1盒批号为20231105,与医保部门推送线索批号20240201不一致。经执法人员查证,因当事人购进批号为20240201的肾衰宁胶囊时未将该批号药品入库,故该公司库存系统中无该批号药品记录,当事人在2025年3月1日15:41销售该批号药品时勾选已入库的批号为20231102和20231105的肾衰宁胶囊,导致药品销售结算单显示批号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当事人实际销售肾衰宁胶囊批号为20240201。当事人能够提供批号为20231102和20231105肾衰宁胶囊的随货同行单和发票等购进手续。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的批号为20240201的肾衰宁胶囊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售出4盒,每盒60元,无销售记录,未留存购药患者联系方式。 经查明,2025年3月1日15:41购买6盒批号20240201肾衰宁胶囊的患者李洪杰因感觉效果不好,2025年7月患者家属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凭销售小票要求将其中5盒退药、退款。据当事人称患者亲属来退药时情绪激动,坚决要求退药。为了不影响正常经营,在药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情况下,当事人同意按患者购药价格(每盒60元)办理退药,并将5盒共计300元的退药款以现金支付给了患者家属。截至2026年4月27日医保部门检查时,当事人已将患者退回的上述5盒批号为20240201的肾衰宁胶囊摆放在经营场所柜台,处于待售状态,尚未售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搜集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 综上,当事人共销售出批号为20240201的肾衰宁胶囊5盒,违法所得应认定为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尚志市慧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二倍罚款,计10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
2026-06-24
2
尚志市监处罚〔2025〕2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雇佣执业药师袁慎齐,注册在公司进行处方审核,2025年5月21日袁慎齐兼任企业负责人。自2025年5月21日至今当事人进行处方药销售时,处方上电子签名为袁慎齐。2025年7、8、9、10、11月,袁慎齐还在哈尔滨金邦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担任消防工程师一职,社保一直由哈尔滨金邦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缴纳。该药店不能完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警告。
1000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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