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长河豆芽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写长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925R4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伊春区朝阳办新风街2-14号楼西数第8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98号
经查明:2017年3月10日,当事人注册经营,从事豆芽加工、零售经营,2019年因家庭原因(家人身体疾病)、房屋坍塌破损等情况停止豆芽加工、零售经营行为。2019年3月开始,写长河未在经营地址为伊春区朝阳办新风街2-14号楼西数第8户居住,实际居住地址为居住地址伊美区旭日办森铁街23号楼2单元403室。2019年起,写长河以个人名义,从2019年开始利用自已的技能从事蔬菜运输便民劳务服务,以运送蔬菜2元/件为生活来源,长期未从事豆芽加工、零售经营行为。
2025年3月2日,伊春市伊春区吕选云蔬菜批发行的负责人吕选云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在批发市场内以现金形式购进20斤豆芽,因时间较长无法记清豆芽购进金额,当事人未查验并索要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明和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台账。当事人将20斤豆芽以1.3元/斤销售给伊春市伊春区吕选云蔬菜批发行,销售金额共计26元,案件货值26元。当事人为伊春市伊春区吕选云蔬菜批发行提供由其盖章签字的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明。2025年3月3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案涉豆芽经由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NO:2025CJ0447),检验结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有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等5项,其中6-苄基腺嘌呤实测值为0.0220mg/kg,为不得检出项。当事人对销售事实进行确认,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存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豆芽)的行为。因购进豆芽未索要进货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通过伊春市伊春区吕选云蔬菜批发行得知销售给该批发行的20斤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你经销部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立即采取积极整改措施,主动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及时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未收到消费者反馈因食用该食用农产品(豆芽)而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的投诉举报,本案最终未造成任何食源性安全事故的实际发生,也未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你经销部的经营行为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三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