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凯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平 | 注册资本:42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2712U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渭景家园一号商住楼第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2
陇西县凯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2
2019-12-13
(2019)甘11民终15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杨**,王*,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
陇西县县乡公路管理站,陇西县交通运输局,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2
2022-03-17
(2022)甘1122民初747号
合同纠纷
石*、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0
2021-09-13
(2021)甘1122执222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07
2020-11-04
(2020)甘11民监17号
劳动争议
王**与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陇西县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2-20
2019-12-24
(2019)甘11民终15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5-10
2019-04-03
(2019)甘11民终256号
劳动争议
王**、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13
2018-11-12
(2018)甘1122民初3301号
劳动争议
王**与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税稽二罚﹝2025﹞1号
经检查,你单位从桥南经营钢材生意的个人刘杰雄处,2020年合计购买1400049.06元的钢材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由于桥南供货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供货方联系了甘肃丰泰晟商贸有限公司,由甘肃丰泰晟商贸有限公司向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陇西县凯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分别于2020年10月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同期向发票开具方支付了相应金额货款。以上15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按税法相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综上,你单位2020年合计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61067.59元,在冲抵留抵税额后,2020年11月少缴增值税74351.41元,同时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717.57元;2021年2月少缴增值税86716.18元,同时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335.81元。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161067.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53.38元,合计169120.97元50%的罚款,共计84560.49元。
253681.46元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