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姚远福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艮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JAKGF5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武汉富利康副食品市场B-2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4〕7号
2023年9月27日本局收到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阳市监案移字[2023]0922号),反映武汉市汉阳区隆兴超市销售的金丝肉松味面包(规格920克(92克*10袋)/件,生产日期2023年4月9日,标称生产者名称洛阳市日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家和胜)菌落总数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食品系当事人处购进。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商处购进1箱(10中包,共100小袋)金丝肉松味面包(规格920克(92克*10袋)/件,生产日期2023年4月9日,标称生产者名称洛阳市日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家和胜),进货价1.14元/小袋,以现金方式支付进货金额共计114元。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进货方和生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等资质,也未开具相关票据。当事人2023年6月1日向武汉市汉阳区隆兴超市销售1中包(10小袋)案涉食品,销售价1.4元/小袋,销售金额共14元,开具了送货单据。剩余案涉食品截至2023年6月5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案涉食品被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结论不合格。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和商品明细,故本案仅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合格金丝肉松味面包1箱(10中包,共100小袋),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不合格金丝肉松味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140元。
10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