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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L5R1W9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牛山南路140号3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运政罚〔2026〕0366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1
2
温运政罚〔2026〕038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1
3
温运政罚〔2026〕035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1
4
温运政罚〔2026〕0245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0
5
温运政罚﹝2026﹞013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19日09时53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移交检查时发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许可条件不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7
6
温运政罚﹝2025﹞0313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3日15时45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万象城西南侧(乐乐茶旁)检查时发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4
7
温运政罚〔2025〕40261
2025年8月7日10点02分许,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稽查服务平台提供的线索在瑞安市轮渡大楼附近对浙CAE8696小型轿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蔡益忠“鞍马司机”手机端运行一笔2025年8月7日8时57分从瑞安市朝晨大厦西北侧至瑞安市轮渡大楼的网约车订单,订单已完成支付,乘客支付车费34.2元,驾驶员收取车费33.98元。驾驶员蔡益忠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查询浙江交通平台,浙CAE8696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驾驶员蔡益忠因从业年龄超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失效。经核查,“鞍马司机”为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网络预约出行营运平台。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24
8
温运政罚〔2025〕0529
2024年9月29日,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通过“鞍马司机”司机端平台向签注的司机梁凯彪及浙CAT5796小型轿车派单。梁凯彪按照订单驾驶浙CAT5796小型轿车从瓯海区南瓯景园载运1名乘客到鹿城区龙汇广场,08时53分,行经温州市鹿城区南塘大桥公交车站遇执法检查,该趟订单完成。此趟车费以网约车平台公布的服务标准向乘客计取10.2元,乘客优惠后支付5.3元,驾驶员实际收取车费9.4元。当事人本趟运输无营运收入,没有违法所得。浙CAT5796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梁凯彪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次运输行为未达较重以上情节,属违法程度一般。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0
9
温运政罚〔2025〕0376
2025年02月24日 20时52分,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使用其名下“鞍马出行”网约车平台给驾驶员蔡林兴派单。驾驶员蔡林兴根据订单信息驾驶浙CD3S16小型轿车承运该订单的乘客从尚悦园(北门)到凤凰城(西南门)。此趟车费以网约车平台公布的服务标准自动向乘客计取10.92元,其中驾驶员网约账号收取11.05元车费,平台给予乘客0.13元优惠,未收取佣金,故无违法所得。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已停用浙CD3S16小型轿车。该车道路运输证已于2024年7月8日注销,本次运输行为未达较重以上情节,属违法程度一般。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10
温运政罚〔2025〕0375
2025年7月4日15时22分,当事人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网约车平台“鞍马出行”通过“高德地图”APP平台接单,此次指派驾驶员叶隆飞驾驶浙CB79695小型普通客车承接一趟从鲜货烧烤到昊域广场的客运任务,后乘客查询该车无车证,乘客于2025年7月10日进行投诉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4日查询交通运输行业统一工作平台-道路运输综合查询,发现该车至2025年7月4日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此趟车费以网约车平台公布的服务标准自动向乘客计取6.71元,其中驾驶员网约账号因收到当事人网约平台补贴收取4.56元车费,当事人未收取车费,故此案无违法所得。“鞍马出行”平台为当事人的网约平台,浙CB79695小型普通客车为网约车平台“鞍马出行”签约的服务车辆。当事人此次行为未达较重以上情形,属于违法程度一般。当事人已整改,对车辆相关网约账号进行永久冻结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