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悦漫欢致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江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DEA2310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街道红花岗区外环路遵义市黔北汽车修理厂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
2025年1月1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遵义市红花岗区悦漫欢致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遵义市红花岗区悦漫欢致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指出违法行为后深刻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大队调查工作,主动停止营业,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
决定给予遵义市红花岗区悦漫欢致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红花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05
2
遵红市监处罚[2024]281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安装完毕但是未经检验的电梯,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安装电梯单位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开启电梯供当事人使用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遵红延责改(2024)2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一份三页)
2.对酒店委托代理人杨剑飞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要求电梯安装公司工作人员在电梯未交付使用前联系安装公司开启电梯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二份七页)
3.对酒店运营管理人李杰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一份四页)
4.对电梯安装公司维保部经理尹强进行了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电梯安装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要求下开启电梯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一份四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一份一页)
6.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杨剑飞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事;(一份三页)
7.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李杰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事;(一份三页)
8.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尹强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事;(一份一页)
9.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委托安装的电梯未经检验正在使用及查封的事实;(一份二页)
10.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向当事人告知查封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理由的事实;(一份三页)
11.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贵州誉澳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有安装电梯合同;(一份十一页)
12.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证明涉案电梯已安装的事实;(一份一页)
13.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证明涉案电梯未经检验的事实;(一份一页)
14.刻录光盘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份)
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实:(一份二页)
16.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电梯于2024年6月21日检验合格;(一份八页)
1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本案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一份一页)
18.电梯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证明涉案电梯质量合格的事实。(一份二页)
19.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向涉案电梯安装公司贵州誉澳电梯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一份二页)
20.整改报告,证明电梯安装公司贵州誉澳电梯公司对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一份一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