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仕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MA2KA1HF7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君悦大厦A幢1213室03间(办公)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6
合同纠纷
兰溪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管理人
叶**,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
兰溪市人民法院
2
2026-02-26
(2025)浙0781民初6852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兰溪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管理人
洪*,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
兰溪市人民法院
3
2025-11-07
(2025)浙10民终3815号
合同纠纷
王*
中影华纳(北京)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叶**,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9-25
(2025)浙1081民初1134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温岭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叶**
温岭市人民法院
5
2025-09-01
(2025)浙1002民初6524号
合同纠纷
王*
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叶**,中影华纳(北京)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08-21
(2025)浙1002民初6524号
合同纠纷
王*
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叶**,中影华纳(北京)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7
2025-08-12
(2025)浙1002民初8067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郭**
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叶**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8
2025-08-12
(2025)浙1002民初8065号
劳务合同纠纷
苏**
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叶**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9
2025-07-29
(2025)浙1002民初7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坤煌商贸有限公司
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29
(2025)浙1002民初7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观远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8
(2025)浙0781民初6852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兰溪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管理人
洪凡;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溪市人民法院
2
2026-01-04
(2025)浙0781民初6852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兰溪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管理人
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溪市人民法院
3
2025-12-24
合同纠纷
兰溪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管理人
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椒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1号
2024年4月29日,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三层5号放映厅,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止使用三层5号放映厅,并于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台州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三层5号放映厅,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1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31
2
椒文罚字﹝2023﹞0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火烈鸟影院售票系统,销售途径包括猫眼、淘票票、前台售票。根据《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票务软件系统内的历史数据和相关日志至少应保留三年。进行票务软件数据恢复(数据迁移或数据清理),须提前24小时向电影院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当事人未经申请,擅自将火烈鸟影院售票系统进行格式化重装,导致无法查询到2023年2月7日之前该影城的前台售票数据,故此项数据视为0。2022年7月、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3年1月,当事人共计通过猫眼电影销售收入1021385.2元,通过淘票票电影销售收入724847.5元,上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电影销售收入共计1193831元。根据《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电脑票上打印的票价必须与观众实际支付的票款、上报国家数据平台的票价一致。打印的影片片名必须与观众实际观看的影片一致。”当事人以收取影院服务费为名,以“不低于电影最低发行价”的价格上报专资,导致了上报国家数据平台的票价低于观众实际支付的票款,构成了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加盟协议书》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68615.2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电影市场的秩序,对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不具备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8615.25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05-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