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余太虎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忠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7E8LWX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丹二巷东侧1幢1楼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12月16日登记经营水产店。2026年1月网购涉案电子秤作备用称重器具,因手机更新无法提供网购凭证;购进时未核查铅封、检定标识,不了解贸易结算用秤需强制检定规定。
2026年6月10日现场检测,4kg标准砝码称量示值4.4kg,超允许误差;6月11日丹江口市计量测试所检定判定该电子台秤不合格,当事人对检定结论无异议,认可违法事实。
当事人店内主秤故障后,当事人多次使用该电子秤为顾客称重结算。其未建立销售台账,仅以微信、现金收款,无称重、销售流水,违法所得无法核算。调查终结,当事人对全部查证事实无异议,未提交与上述事实不一致的证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
2、罚款300元。
3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