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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雅加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燕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4MA5QL4BM5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州市南站路东侧南站馨城9#楼一楼5、6、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南市监处罚〔2024〕166号
经查,当事人柳州市柳南区雅加百货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销售活动。2024年4月2日,我局在该店现场查获了用于销售的“山野超级必霊止痛薬膏”4盒(65g装2盒;30g装2盒),65g装进货价是30元/盒,销售标价49元/盒;30g装进货价是20元/盒,销售标价28元/盒。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药膏,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售出三盒65g装的“山野超级必霊止痛薬膏”,获得147.00元的销售收入,在违法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台账。本案现场查获货值金额154.00元,违法所得147.00元。我局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301.00元。 “山野超级必霊止痛薬膏”包装上标有“医疗、治病、止痛最快速的功效,主治:骨刺疼痛坐骨神经痛等内容”(详见证据材料拍摄照片提取单),其产品外包装或者说明书标有功效或者功能主治,证明该产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药品的定义,可定性为药品。上述药品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山野超级必霊止痛薬膏”4盒(65g装2盒;30g装2盒);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
5000.00元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2
柳南市监处罚〔2024〕121号
经查,当事人柳州市柳南区雅加百货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但未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6月5日,我局在该店现场查获了共计6.5条各类卷烟,货值900元。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卷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售出70.00元卷烟,在违法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台账。本案现场查获货值金额900.00元,违法所得70.00元。我局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970.0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2.并处罚款2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10.00元。
240.00元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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