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力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家乐 | 注册资本:5513.78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33659275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第二工业区金瓯路38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8
(2021)沪0116民初89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爱默金山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群力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30
2021-11-11
(2021)沪0116民初15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寿光市中创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群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17
2021-07-08
(2021)沪0116民初89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4-10-17
2014-10-17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7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与上海群力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15.74元
民事案件
4
2014-01-13
2014-01-13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1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与上海群力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606.5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第2120254221号
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三名劳动者周庄宴(男)、钱明(男)、马建勇(男)出现疑似苯胺中毒症状。2025年10月12日,本机关监督执法人员对正常生产中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第二工业区金瓯路389号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周庄宴(男)、钱明(男)、马建勇(男)2024年11月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周庄宴(男)的报告中见“危害因素:四氢呋喃”、钱明(男)的报告中见“危害因素:乙酸乙酯、三氟乙酸乙酯”、马建勇(男)的报告中见“危害因素:乙酸乙酯、三氟乙酸乙酯、有机氟”。未查见当事人2车间产品原料烘干新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车间产品原料烘干新建项目实际上是在原生产工艺基础上新增的工艺流程步骤,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对这个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于2025年1月正式投用至6月,短暂停用后于9月18日恢复生产。该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对氟苯胺等原料,作业过程中工作场所会存在对氟苯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截至本机关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从未对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也从未对该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该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也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只是沿用原有的防护设施。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当事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周庄宴(男)、钱明(男)、马建勇(男)三人均为当事人劳动者。周庄宴(男)于2019年5月在当事人操作工岗位上岗,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在9车间DMA操作工(投料、出料)岗位工作,接触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在2车间FBT操作工(叉车/备料、出料)岗位工作,接触对氟苯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5年1月至本机关监督检查时在2车间对氟苯胺精制操作工(出料)岗位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氟苯胺和盐酸。钱明(男)于2020年5月在当事人操作工岗位上岗,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在5车间MTP操作工(投料、出料)岗位工作,接触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1年12月至2024年4月在2车间FBT操作工(离心、合成、出料)岗位工作,接触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在8车间MTP操作工(投料、出料)岗位工作,接触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5年10月至本机关监督检查时在2车间对氟苯胺精制操作工(出料)岗位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氟苯胺和盐酸。马建勇(男)于2010年3月在当事人操作工岗位上岗,2010年3月至2017年8月在9车间DMA操作工(投料、出料)岗位工作,接触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17年8月至2024年4月在2车间FBT操作工(叉车/备料、出料)岗位工作,接触对氟苯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在8车间MTP操作工(投料、出料)岗位工作,接触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5年10月至本机关监督检查时在2车间对氟苯胺精制操作工(出料)岗位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氟苯胺和盐酸。截至本机关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从未组织周庄宴(男)、钱明(男)、马建勇(男)进行对氟苯胺、甲苯、盐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对氟苯胺属于苯的氨基化合物,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接触苯的氨基化合物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必须进行的强制性项目,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项目。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周庄宴(男)从事接触对氟苯胺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及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钱明(男)从事接触甲苯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70000.00元
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