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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悦颜美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英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01MACJ2WYF3F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东区街道光华东路150号大夏鸣园6号楼一层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6〕18号
临夏市悦颜美容店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 《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物品扣押及要求责令整改, 程序合法。 3.《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询问当事人进行了告知义务。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确认。 5.《采集证据材料单》1份、现场执法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及事实认定。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文书的地址确实有效。 7.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整改情况。 8.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9. 执法人员《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拥 有执法资格,按照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违法行为性质:临夏市悦颜美容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共 6页第4 页 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按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来定性。
对临夏市悦颜美容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3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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