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槿夕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四琼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4F2MP67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乌林镇黄蓬山68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5
(2023)鄂1083民初1525号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严**
湖北槿夕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荆州市洪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4号
2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辖区进行市场巡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洪湖市乌林镇街道发送散页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国家级度假式训练营地、训练一个月减脂30斤”等训练效果的广告用语。你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有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本局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16054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经查,你公司为宣传健身服务产品,由你公司员工编写广告内容,于2025年9月15日和2025年10月12日2次在洪湖市乌林镇一复印部印制散页广告,内容含有“国家级度假式训练营地、训练一个月减脂30斤”等虚假内容。印制后,你公司雇佣人员在洪湖市乌林镇街道发送。你公司印制散页广告和雇佣人员费用分别为4600元和5000元,合计9600元。在本局对你公司下达责改后,你公司改正了上述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