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快乐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路言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DPRX93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朝阳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8
(2021)黔01民初10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威宁县快乐生活超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0
2021-09-24
(2021)黔01民初10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快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190号
当事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和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后,在威宁县六桥街道朝阳路开办“威宁县快乐生活超市”从事预包装食品、烟酒等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采购“加多宝、芬达、可口可乐、水溶C100、海天酱油、特仑苏牛奶、QQ星牛奶、蒙牛牛奶、金典牛奶”等食品后置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因当事人不清楚需要标价,且疏忽大意未妥善保管已标注的价格标签,导致其未及时将“加多宝、芬达、可口可乐、水溶C100、海天酱油、特仑苏牛奶、QQ星牛奶、蒙牛牛奶、金典牛奶”等食品的售价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未索要供货商证照资质,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和会计账目,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加多宝、芬达、可口可乐”等食品未明码标价。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加多宝、芬达、可口可乐”等食品未明码标价,且未索要供货商证照资质的事实。 3.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加多宝、芬达、可口可乐”等食品未明码标价及当事人主动进行标价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真实的事实。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