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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泉财电动车贸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观泉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MA54E5763Q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入村大道边南侧3号地第七座铺第二仓(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乐市监行罚罚字﹝2024﹞186号
当事人销售(赠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当事人销售(赠送)伪造厂名、假冒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及第十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温州宏繁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大A3/LJ-309型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2顶; 2.罚款1615元。
1615.00元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4-10-09
2
粤佛顺乐市监行罚罚字﹝2024﹞58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罚款10255元。
10255.00元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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