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新市六福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C062T1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新市镇朝阳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14号
经查明,前述涉案白酒商品系当事人于2019年通过河南省郑州市赵某处购进,起初摆放在枣阳市新市镇农贸市场85号的枣阳市智博购物中心超市销售,后因经营不善于2022年5月关闭该超市,该超市关闭后其中的酒类食品包括被我局扣押的三种“荷花”白酒搬到现经营的枣阳市新市六福购物广场继续售卖,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已经找不到。经调查核实,前述3款酒当事人已销售76瓶,剩余44瓶。
2023年11月13日,本局向商标权利人制发《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鉴别通知书》枣市监变辨鉴通(2023)XS8文号,要求商标权利人对本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白酒商品进行鉴别。2023年11月16日,本局收到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送检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犯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本局对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予以采信,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8460元。
另查明:荷花?商标注册人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享有第28383115号、第21881560号注册商标等注册商标权利,有权鉴定带有“荷花”字样的白酒产品真伪及相关事宜。
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02月14日至2029年02月13日,注册号28383115,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含水果酒精饮料;葡萄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烧酒;预先混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鸡尾酒;烈酒(饮料)。
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09月21日 至2028年09月20日,注册号21881560,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面和烈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烧酒;葡萄酒;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
1、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依法没收尚未销售的44瓶“荷花”白酒商品;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