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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宝泉岭好实惠临期食品折扣仓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玉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6MA7EDG453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博惠二期2号楼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4]2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9日从宝泉岭农垦民生商店购入了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一箱共12盒,该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保质期至2024年3月19日。截止到2024年3月21日尚有9盒摆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该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进货价格为3.75元/盒,销售价格为4.3元/盒,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该产品到期后是否有售出无法确定,货值金额38.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 3.杜玉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杜玉兰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 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6.2024年3月21日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鹤宝市监强制(2024)03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商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7、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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