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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博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H48KL6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黔西市莲城街道东桥路3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3
(2021)黔01民初173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
黔西县水西明珠便利超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1-11
(2021)黔01民初173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黔西县水西明珠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4]158号
经查,1、当事人“华品”牌五香粉调料(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2/10/03,保质期:18个月)是2023年1月3日供应商送货上门的,共进购了18包,进购价为2.5元/包,销售价为3元/包。2024年4月9日销售过1包。2、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3、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4年3月19日退还投诉人在该店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所支付的3元钱但投诉人未领取的微信截图。4、该店未做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元整(3元/包×4包=12元)。因投诉人未领取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所支付的3元钱,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0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实施强制措施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5页;《12315投诉登记表及证据图片》一份共4页;《证据提取单》四份共4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线索的来源的事实;二是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线索提供信息一致的事实;四是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店内超过保质期食品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事实;五是证明当事人店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04月19日,执法人员询问经营者曾虎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5页;经营者曾虎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黔西市加佳食品经营部销售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曾虎公民身份情况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店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店内食品进货来源的事实;五是证明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04月22日由经营者曾虎提供的当事人向投诉人退款但投诉人未收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共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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