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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方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哲文注册资本:30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4MA0K2WR3X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迎宾西路天泉现代城商业综合大楼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8
租赁合同纠纷
昔阳县淼燊儿童室内娱乐中心
昔阳县方信商贸有限公司
昔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昔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0号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04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昔消限字〔2026〕第0023号)、金哲文的自行书写材料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给予山西方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昔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1-27
2
昔市监处罚﹝2025﹞22号
经查明:昔阳县方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从山西鸿财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20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0日的鱿鱼圈2箱(16斤),2025年2月25日进行分装销售,共分装20盒,每盒售价约14元;2025年1月20日,以19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0日的带鱼段2箱(32斤),2025年1月27日进行分装销售,共分装22盒,每盒售价约15元;以40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1月8日的去皮虾2箱(10.5斤),2025年2月17日进行分装销售,共分装25盒,每盒售价约25元;以36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的大红虾2箱(22斤),2025年2月25日进行分装销售,共分装26盒,每盒售价约25元,上述四种分装食品保质期均为18个月。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又从山西鸿财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2025年02月17日的带鱼段、生产日期2025年03月25日的去皮虾、生产日期2025年03月16日的鱿鱼圈、生产日期2025年03月02日的大红虾各1箱(保质期均为18个月)。2025年4月23日,该超市工作人员对2025年4月10日购进的带鱼段、去皮虾、鱿鱼圈、大红虾四种食品进行分装销售,发现之前分装好在售的部分商品合格证丢失,工作人员随即将2025年4月10日购进的的四种食品对应的合格证张贴于之前已分装好且合格证丢失的商品上,导致分装日期早于生产日期,且超市工作人员将合格证上的保质期18个月错误标注为24个月,导致合格证上的保质期错误。因当事人销售系统无法显示销售的上述四种违法分装食品的数量,故无法确定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合格产品的数量。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带鱼段3盒、去皮虾2盒、鱿鱼圈11盒、大红虾2盒,货值金额:带鱼段15元×3盒=45元、去皮虾25元×2盒=50元、鱿鱼圈14元×11盒=154元、大红虾25元×2盒=50元,货值金额共:45元+50元+154元+50元=299元。因无相关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销售凭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四种食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出库单、产品合格证及入库登记台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4、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销售出库单及入库登记台账,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具体情况;5、涉案物品照片,证明涉案物品的数量;6、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本站认为,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带鱼段3盒、去皮虾2盒、鱿鱼圈11盒、大红虾2盒;2、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3
昔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给予昔阳县方信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昔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4-22
4
昔市监乐罚字﹝2023﹞1010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4、螺丝椒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入库电子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不合格;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7、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昔市监乐罚告〔2023〕10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5
昔市监乐罚字﹝2023﹞1005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4、豇豆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入库电子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豇豆不合格;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7、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