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剑峰 | 注册资本:34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8754997492C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海天大厦6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8
(2025)闽0524民初103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安溪分中心
安溪县人民法院
2
2026-01-15
(2025)闽0524民初103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安溪分中心
安溪县人民法院
3
2023-09-19
(2023)闽0524民初64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安溪分中心
安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07
2017-09-05
(2017)闽0103民初3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夏和贸易有限公司黄培金与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10
2017-02-28
(2017)内2222民初20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任**与郭**、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187.98元
民事案件
3
2018-04-23
2017-03-01
(2017)内2222民初20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42.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0-24
2017-07-19
(2017)内05民终12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方**、韩久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0-24
2017-07-19
(2017)内05民终1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宝**、韩久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10-23
2017-07-19
(2017)内05民终1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宝**、韩久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10-11
2017-07-19
(2017)内05民终1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宝**、韩久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0-11
2017-07-19
(2017)内05民终1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宝**、韩久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0-11
2017-07-19
(2017)内05民终1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宝**、韩久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0-11
2017-08-22
(2017)内05民终14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方**、韩久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应急罚﹝2025﹞事故5号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零伍仟元﹝$50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5000.00元
平和县应急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