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建飞 | 注册资本:10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87225470086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新田县龙泉街道工业小区(金羊路南侧双碧街西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30
(2025)湘1128民初1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
湖北农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15
2018-07-05
(2018)桂0205执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4-04-04
2014-04-04
(2014)北民二初字第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83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002号
生产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罚款6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464.0元。
6500.00元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2
新市监案处字﹝2024﹞9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心田恒丰粮油旗舰店”,同月上架并销售商品“新田县心田恒丰南国红薯米360g绿色无添加营养健康米”,其商品详情页上有“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前身‘恒丰大米厂’创办于1998年,是新田县最早把当地大米销往广东深圳等沿海地区的厂家”等宣传图文,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其为新田县最早把当地大米销往广东深圳等沿海地区的厂家,上述宣传图文还应用在了同店铺上架的“有机米”“养心米”“生香米”等商品详情页面上,上述4种产品截止调查时共计销售161.6元。上述宣传图文为当事人委托永州蓝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制作费用共500元。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已整改更换上述宣传图文。
另查明:2024年4月2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到湖南省宜章湘粤学校、新田县第一中学两所学校食堂内的“大米(龙珠米)”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2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两批次被检食品“大米(龙珠米)”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024-03-J361742、No:A2024-03-J361594,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大米(龙珠米)”的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2日,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生产的“生香米(大米)”进行了抽样检验。6月24日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出具了被检食品“生香米(大米)”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J0074,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生香米(大米)”的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3日和2024年6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上述三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生产了30包规格为25KG/包的“大米(龙珠米)”,于2024年4月22日以每包102元的价格进行了销售,货值金额3060元,销售金额3060元。2024年4月17日生产了40包规格为25KG/包“大米(龙珠米)”,于2024年4月20日以每包106元的价格进行了销售,货值金额4240元,销售金额4240元。2024年5月8日生产了20包规格为2.5KG/包的“生香米(大米)”于2024年5月11日-25以每包19.9元的价格进行了销售,货值金额398元,销售金额398元。以上各批次大米货值金额共计7698元,销售金额7698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7698元。
当事人收到上述食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制定了《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因当事人售出的各批次“大米”已被消费者使用完,导致无法进行召回,当事人也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说明》。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整。
二、对当事人销售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陆佰玖拾捌元整(¥7698.00元);
三、对当事人销售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玖拾捌元整(¥14198.00元)。
6500.00元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