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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汇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新首府营销中心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德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1MA6XETDC4U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和谐南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253号
经查,当事人在该房地产项目销售前注册了抖音号、制作了观宸项目笔记,主要用于高新首府地产项目的销售宣传。其抖音号“@新汇诚∣聚丰?高新首府”,于2025年9月5日发布的视频中含有的“我敢打包票、这个商铺你要是不买、直接错过一个亿,无论是经营还是投资、都是稳赚不赔的买卖”等宣传内容,为该公司员工自行撰稿、剪切制作,经项目部领导审核后发布的;其“高新首府-观宸项目笔记”宣传册中含有的“距南站仅4分钟车程、高速出口仅5分钟车程”等宣传内容,是由该公司自行撰稿、印制,并发放给有购房意愿的消费者;其“高新首府”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由“最繁华、最齐备、最丰富、最完整”和“高租金高回报”等宣传内容,相关宣传视频、文本及宣传内容均未委托第三方广告公司制作,无广告费用。
1.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第7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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