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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益源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德福注册资本:0.1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B9GQK0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勃利县长安街163号(新起小学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26
2019-06-21
(2019)黑0921民初53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与勃利县益源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罚﹝2024﹞112号
2024年4月10日,勃利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配合市局联合交叉互检中,发现勃利县益源药店店内柜台摆放“双氯芬酸钠滴眼液”5ml:5mg1盒,有效期至2023年12月;“马来酸噻吗洛尔滴眼液”5ml:25mg1盒,有效期至2024年3月;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 经查,该企业共购进“双氯芬酸钠滴眼液”5盒,售价5元,销售4盒,违法所得共计20元,购进日期:2022年3月28日,批号:220101,有效期:202312;购进厂家:黑龙江省延德堂医药有限公司;“马来酸噻吗洛尔滴眼液”1盒,单价5.5元,批号:0112203,有效期:20240331,购进厂家:黑龙江省延德堂医药有限公司;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店内所剩各1盒,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两盒药品进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具有营业资质。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经营者承认违法事实。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1份,证明:药品进货数量及供货商资质。 6、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药品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这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的,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两盒;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10000元,共计10020元。
10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2
勃市监处罚﹝2023﹞185号
2023年9月18日,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勃利县益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的执业药师未在岗,该药店并没有设立药师不在岗的告知牌告知消费者,且销售处方药品,执法人员对该药店投资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检查,查看2023年9月18日的行为是否已整改,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仍未在岗,同样没有设立药师不在岗的告知牌销售处方药品。勃利县益源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的事实和经过陈述;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4.投资人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6.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给予当事人整改的期限;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1000元整。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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