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富太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DHU0MK3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宝山乡车家村道下(原宝山乡社会福利服务中心)A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53号
经查,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在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一毛街熟食旗舰店”店铺上架商品烤鹌鹑。当事人为了参加拼多多平台举办的限时限量购活动,于2025年03月10日与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达成口头协议,委托其重新对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一毛街熟食旗舰店”商品链接内容进行排版制作,并向其支付100元费用。当事人未经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审核,将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排版制作完成的商品链接内容中,擅自加入“爆款限时”字样。当事人参加的活动为限量活动,并非参加限时活动,活动时间也未在商品链接和其他地方标明。随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重新修改了商品链接内容。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凸显火爆,在明知没有具体限时时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拼多多平台商品详情页文字信息中发布“限时”字样,用于宣传。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售卖了两单带有“限时”字样的烤鹌鹑。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04月19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举报人举报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一毛街熟食旗舰店”,宣传该产品是“限时”。2025年4月25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磐石市宝山乡车家村道下(原宝山乡社会福利服务中心)A区的吉林省富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其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商品,在商品链接中发现商品详情页信息中带有“限时”字样。执法人员检查其店铺后台信息,在商品详细信息中未找到限时的时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之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1.罚款300元。
3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2
磐市监行处字〔2025〕7号
当事人吉林省富太食品有限公司编辑了商品照片及详情页信息,之后于2024年10月15日与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达成口头协议,委托其为吉林省富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排版,并向其支付100元费用,被委托人向其提供收据。
2024年10月30日,吉林省富太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架烤鹌鹑商品,当事人为了文字好看想要出名的效果,在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在拼多多平台商品照片及详情页文字信息中发布“减脂”和“吉林伊通”。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11月14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举报人举报该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广告宣传烤鹌鹑“减脂”。2024年11月19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磐石市宝山乡车家村道下(原宝山乡社会福利服务中心)A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其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商品,在商品链接中发现商品详情页信息中带有“减脂”字样。
当事人为了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在未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在商品详情页面及商品图片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之规定,涉嫌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1.罚款300元。
3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