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同先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正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6FLBWT7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营盘东路金井房产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罚[2023]135号
经查,在凯里市同先副食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3瓶张裕天然红葡萄酒,净含量为1L,生产日期为20161221,保质期为六年,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红酒标签价格为88元/瓶;8瓶海天上等蚝油,净含量260g,生产日期为20210122,保质期24个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蚝油标签价格为6元/瓶。以上2种食品在检查之日均超过保质期限。
货值金额计算为:88×3+6×8=312元
投诉人2023年3月2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88元1瓶张裕天然红葡萄酒的钱款已经退还投诉人。因当事人未建立有销售记录登记,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3年5月8日办案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贵州)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和身份情况,具备开展经营活动资格和承担法律行政责任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现场照片证据》一至七共7页,《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1页),《凯里市市场监管局财物清单》(1页),《送达回证》(1页)证明我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整改图片一页证明当事人已经主动定期检查经营的食品、有消除隐患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贵州)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罚款0.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8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