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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龙献宾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根伟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MA2AJFXD0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49-1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6﹞3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久逅空谷幽兰酒店(象山丹城步行街店)”分别创建4款商品并标注虚假原价上架销售,经核实,商品均未按所标注原价进行过销售。因无法精确识别和量化哪些消费者是基于对虚高原价的误解而做出的交易决定,哪些交易是基于对商品/服务真实价格的认可而发生,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另查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店钟点房线下无相关明码标价信息。至2025年12月4日,在对当事人询问时,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进行整改的网页截图,线下明码标价整改照片,已完成整改。<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对销售的钟点房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举一反三,对在售的商品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出现各类问题和商业纠纷。当事人销售商品标注未真实成交过的、不存在的成交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对销售的钟点房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以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举一反三,对在售的商品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出现各类问题和商业纠纷。当事人销售商品标注未真实成交过的、不存在的成交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象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07号
2024年01月30日,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49-151号的象山龙献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23年未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象山龙献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象山龙献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16
3
象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06号
2024年01月30日,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49-151号的象山龙献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象山龙献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象山龙献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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