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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刚艳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艳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ELW885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水坪镇金铜岭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3号
经调查,上述食品都是当事人从竹溪县小陈生鲜一中店购进,嫩肉粉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购进,购进数量1袋,购进价格4.8元/袋;番茄沙司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购进,购进数量1瓶,购进价格6.5元/瓶;0金标蚝油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7日购进,购进数量1瓶,购进价格11.8元/瓶。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5〕401号),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向本局提供涉案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当事人内未能向本局提供上述材料。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3.1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嫩肉粉1袋、番茄沙司1瓶、0金标蚝油1瓶); 2、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嫩肉粉1袋、番茄沙司1 瓶、0金标蚝油1瓶); 3、罚款5000元整。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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