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KNQT7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地下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1
(2025)吉01民终2208号
劳动争议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1
(2025)吉01民终2210号
劳动争议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21
(2025)吉01民终2272号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21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3-21
劳动争议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3-21
劳动争议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3-21
(2025)吉01民终2277号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2-06
(2024)吉0182民初4629号
劳动争议
王*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榆树市人民法院
9
2024-11-13
(2024)吉0182民初5574号
劳动争议
许**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榆树市人民法院
10
2024-11-13
(2024)吉0182民初4629号
劳动争议
王*
榆树市万客隆超市
榆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5
2023-06-29
(2023)吉0182民初405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许**、榆树市万客隆超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22
2023-06-26
(2023)吉0182民初405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尹**、榆树市万客隆超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22
2023-06-26
(2023)吉0182民初405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榆树市万客隆超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7-22
2023-06-26
(2023)吉0182民初404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榆树市万客隆超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21
2023-04-17
(2023)吉0182民初2662号
劳动争议
丁**、榆树市万客隆超市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4-21
2023-04-17
(2023)吉0182民初2660号
劳动争议
王**、榆树市万客隆超市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1-19
2022-10-24
(2022)吉0182民初5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榆树市万客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3.8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1-26
2021-01-13
(2021)吉01民初632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榆树市万客隆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6-26
2016-07-26
(2016)吉0182民初85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高**与榆树市万客隆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135.44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6-26
2016-08-02
(2016)吉0182民初85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高**与榆树市万客隆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3〕1099号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品名为“长白山椴木碗耳”的木耳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按要求对食用农产品附加标签,并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销售的“豫春香”普洱茶食品产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其食品产地并不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营业及生产资质、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转账记录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附加标签中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附加标签的违法行为;销售的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销售的普洱茶食品产地并未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271条及327较轻裁量标准,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附加标签与未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当事人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对未按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附加标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2.对未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3.对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人民币7000.00元。
7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