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利鑫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辛乐堂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00MA1B6N848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政山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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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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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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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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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宝)煤安罚﹝2024﹞煤管001-02号
1.检查时,二采区5号层右一片运输巷瓦斯检查工李宏斌穿化纤衣服(羽绒服)入井;2.煤矿编制的岗位责任制不切合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如:入井检身岗位责任制中,“检身工要对没有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入井,要做到考勤人数、领灯人数、入井人数三对口,所有人员入井要自觉积极配合检身员执行各项制度、如果蓄意引起事端的坚决追究责任,要严格按照入井需知随时监督出入井人员”等内容,检身工无法执行;3.查煤矿变电所检查记录,机电矿长辛会顺未按《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要求到-320m釆区变电所检查并填写上岗巡查记录;4.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未按《矿山救护规程》配备救护装备,仅配备5台正压氧气呼吸器、2台氧气苏生器和刀斧锯等装备。
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王利波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王利波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王利波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王利波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合并对责任人王利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20000.00元
双鸭山市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04-15
2
黑(宝)煤安罚﹝2024﹞煤管001-04号
1.煤矿在二采区5号层左二运输巷道口处,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休息间;2.检查时,在-320m的瓦斯检查工吴长青携带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气路系统漏气(连续堵塞吸气皮管捏扁吸气球3次,吸气球均在13秒内完全鼓起),微读数观察灯不亮,无目镜罩,无电门护罩;在二采区5号层右一片运输巷的瓦斯检查工李宏斌携带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进气胶管破损,检查人员现场实操考核李宏斌,他不清楚自身携带的光学甲烷检测仪量程;3.煤矿未测定和分析二采区7号层右一片运输巷编号为LB-29等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4.二采区5号层左一运输巷距工作面90m处的顶板淋水,未开展涌水量观测;5.煤矿掘进工作面的探放水设计钻孔数量不足,未设计掘进巷道前方顶板、底板探查钻孔,未确定探放水循环间距、帮距、超前距;6.煤矿未利用地面水源井作水文观测孔观测第四系含水层水位;7.-300m回风道中的风门未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并实现声光报警,调节风窗无调节板;8.-150m井底水泵房水位传感器失效,导致水仓空仓容量不足总容量的50%;9.矿井主要通风机房380v的明线架空供电线路正对主要通风机出风口,风机房紧贴主要通风机,机房内明电明线较多;10.煤矿未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通风机房未设专职司机:2024年3月7日检查时,主要通风机房的值班员为电工张吉安,现场询问其不知道怎么切换主要通风机。煤矿无2023年7月份的主要通风机切换试验记录;11.煤矿主要通风机运行记录作假:查阅煤矿2024年2月10日以来的主要通风机运行记录,未记录通风负压,电压均为396-399v之间,电流均为151A,排风量均为2250m3/min,与现场检查时显示的数值不符;2024年3月7日12时至17时36分,主要通风机房无人值班,无人值班期间每小时均在风机运转情况记录簿中填写通风机运转情况。
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合并对责任人郑义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
48000.00元
双鸭山市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04-15
3
黑(宝)煤安罚﹝2024﹞煤管001号
1.井下2部架空乘人装置驱动轮、尾轮未安装护罩;2.一段架空乘人装置张紧力下降保护重锤落在下方杂物上,二段架空乘人装置张紧力下降保护重锤触地,保护均失效;3.煤矿未设置入井作业人员标示卡唯一性检测装置;4.5号层回风石门绞车安设处只有绞车运行记录,无钢丝绳检查记录;5.-150m中央水泵房和-320m井底车场穿墙电缆的墙体两边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6.二采区七号层右二皮带道有15m长的巷道行人侧带式输送机距巷帮不足0.5m,中部有20m长的巷道带式输送机架有一侧已紧贴巷帮;7.二段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处未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8.二采区5号层左一片回采工作面、7号层右一片回采工作面在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均于2022年11月投入使用,至检查时均未对在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检修和压力试验,检查时卸压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较多;9.-320m临时水仓附近的同一轨道线路敷设18Kg/m和22kg/m两种不同型号的钢轨混合使用;10.煤矿在二采区5号层左二运输巷道口处,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休息间;11.-250m充电硐室进风端的安全出口为调节风墙,-150m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回风通道断面为0.8m²的一个圆洞,人员无法通行;12.检查时,在-320m的瓦斯检查工吴长青携带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气路系统漏气,微读数观察灯不亮,无目镜罩,无电门护罩;在二采区5号层右一片运输巷的瓦斯检查工李宏斌携带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进气胶管破损,检查人员现场实操考核李宏斌,他不清楚自身携带的光学甲烷检测仪量程;13.检查时,二采区5号层右一片运输巷瓦斯检查工李宏斌穿化纤衣服入井;14.二段副井-200m车场下部未设置跑车防护装置;7号层右二回风巷采用双速绞车提升,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的位置未设置挡车栏;15.煤矿未测定和分析二采区7号层右一片运输巷编号为LB-29等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16.二采区5号层左一运输巷距工作面90m处的顶板淋水,未开展涌水量观测;17.煤矿掘进工作面的探放水设计钻孔数量不足,未设计掘进巷道前方顶板、底板探查钻孔,未确定探放水循环间距、帮距、超前距;18.煤矿未利用地面水源井作水文观测孔观测第四系含水层水位;19.-300m回风道中的风门未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并实现声光报警,调节风窗无调节板;20.-150m井底水泵房水位传感器失效,导致水仓空仓容量不足总容量的50%;21.矿井主要通风机房380v的明线架空供电线路正对主要通风机出风口,风机房紧贴主要通风机,机房内明电明线较多;22.煤矿未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通风机房未设专职司机:2024年3月7日检查时,主要通风机房的值班员为电工张吉安,现场询问其不知道怎么切换主要通风机。煤矿无2023年7月份的主要通风机切换试验记录;23.煤矿主要通风机运行记录作假:查阅煤矿2024年2月10日以来的主要通风机运行记录,未记录通风负压,电压均为396-399v之间,电流均为151A,排风量均为2250m3/min,与现场检查时显示的数值不符;2024年3月7日12时至17时36分,主要通风机房无人值班,无人值班期间每小时均在风机运转情况记录簿中填写通风机运转情况;24.7号层右二片采煤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端头采用木长梁(2.4m)配合单体支柱支护,且下端头对柱不少于4组,检查时现场未按规定设置;25.煤矿编制的岗位责任制不切合实际,可操作性不强;26.副斜井井底车场的打点器安设在硐室外的井底车场内,井底车场岔道阻车器设置为人工手动,且安设在井底往上约50m的倾斜巷道中;二采区7号层右一片回采工作面前方上山内安设有1台调度绞车,在上山内设置甩车场运送材料设备至采面运输巷时,进入甩车场的道岔需人员进入提升上山内手工掰动,导致作业人员在串车提升运输过程中必须进入倾斜井巷内操作阻车器和道岔;27.查煤矿变电所检查记录,机电矿长辛会顺未按《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要求到-320m釆区变电所检查并填写上岗巡查记录;28.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未按《矿山救护规程》配备救护装备,仅配备5台正压氧气呼吸器、2台氧气苏生器和刀斧锯等装备;29.二采区5号层左二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瓦斯检查点,未按规定检查瓦斯;30.-150m水泵房联通副斜井和风井,该水泵房回风侧安设的两道风门联锁失效;31.矿井煤层群开采采用联合布置,二采区5号层左一片回采工作面及左二片掘进工作面、7号层右一片回采工作面及右二片掘进工作面等地点的回风,均回入-150石门,该石门为二采区专用集中回风巷,检查时巷道内敷设有一趟660v在用的电力电缆和一条运送材料的在用轨道线路;32.二采区7号层右一片回采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33.二采区5号层左三片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二采区7号层右二片回采工作面,又串入二采区7号层右一片回采工作面,形成二次串联通风。
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煤矿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责令煤矿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煤矿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煤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煤矿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煤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煤矿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合并对双鸭山市利鑫矿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元整(¥1,130,000.00)。
1210000.00元
双鸭山市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04-15
4
黑(宝)煤安罚﹝2024﹞煤管001-03号
1.二采区5号层左一片回采工作面、7号层右一片回采工作面在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均于2022年11月投入使用,至检查时均未对在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检修和压力试验,检查时卸压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较多;2.《7号层右二片采煤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端头采用木长梁(2.4m)配合单体支柱支护,且下端头对柱不少于4组,检查时现场未按规定设置。
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袁海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袁海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合并对责任人袁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12000.00元
双鸭山市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04-15
5
黑(宝)煤安罚﹝2024﹞煤管001-01号
1.5号层回风石门绞车安设处只有绞车运行记录(运行情况、故障情况、其它问题),无钢丝绳检查记录;2.-150m中央水泵房和-320m井底车场穿墙电缆的墙体两边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3.二采区5号层左一片回采工作面、7号层右一片回采工作面在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均于2022年11月投入使用,至检查时均未对在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检修和压力试验,检查时卸压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较多;4.-320m临时水仓附近的同一轨道线路敷设18Kg/m和22kg/m两种不同型号的钢轨混合使用;5.煤矿在二采区5号层左二运输巷道口处,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休息间;6.检查时,在-320m的瓦斯检查工吴长青携带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气路系统漏气(连续堵塞吸气皮管捏扁吸气球3次,吸气球均在13秒内完全鼓起),微读数观察灯不亮,无目镜罩,无电门护罩;在二采区5号层右一片运输巷的瓦斯检查工李宏斌携带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进气胶管破损,检查人员现场实操考核李宏斌,他不清楚自身携带的光学甲烷检测仪量程;7.检查时,二采区5号层右一片运输巷瓦斯检查工李宏斌穿化纤衣服(羽绒服)入井;8.煤矿未测定和分析二采区7号层右一片运输巷编号为LB-29等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9.二采区5号层左一运输巷距工作面90m处的顶板淋水,未开展涌水量观测;10.煤矿掘进工作面的探放水设计钻孔数量不足,未设计掘进巷道前方顶板、底板探查钻孔,未确定探放水循环间距、帮距、超前距;11.煤矿未利用地面水源井作水文观测孔观测第四系含水层水位;12.-300m回风道中的风门未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并实现声光报警,调节风窗无调节板;13.-150m井底水泵房水位传感器失效,导致水仓空仓容量不足总容量的50%;14.矿井主要通风机房380v的明线架空供电线路正对主要通风机出风口,风机房紧贴主要通风机,机房内明电明线较多;15.煤矿未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通风机房未设专职司机:2024年3月7日检查时,主要通风机房的值班员为电工张吉安,现场询问其不知道怎么切换主要通风机。煤矿无2023年7月份的主要通风机切换试验记录;16.煤矿主要通风机运行记录作假:查阅煤矿2024年2月10日以来的主要通风机运行记录,未记录通风负压,电压均为396-399v之间,电流均为151A,排风量均为2250m3/min,与现场检查时显示的数值不符;2024年3月7日12时至17时36分,主要通风机房无人值班,无人值班期间每小时均在风机运转情况记录簿中填写通风机运转情况;17.《7号层右二片采煤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端头采用木长梁(2.4m)配合单体支柱支护,且下端头对柱不少于4组,检查时现场未按规定设置;18.煤矿编制的岗位责任制不切合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如:入井检身岗位责任制中,“检身工要对没有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入井,要做到考勤人数、领灯人数、入井人数三对口,所有人员入井要自觉积极配合检身员执行各项制度、如果蓄意引起事端的坚决追究责任,要严格按照入井需知随时监督出入井人员”等内容,检身工无法执行;19.副斜井井底车场的打点器安设在硐室外的井底车场内,井底车场岔道阻车器设置为人工手动,且安设在井底往上约50m的倾斜巷道中;二采区7号层右一片回采工作面前方上山内安设有1台调度绞车,在上山内设置甩车场运送材料设备至采面运输巷时,进入甩车场的道岔需人员进入提升上山内手工掰动,导致作业人员在串车提升运输过程中必须进入倾斜井巷内操作阻车器和道岔;20.查煤矿变电所检查记录,机电矿长辛会顺未按《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要求到-320m釆区变电所检查并填写上岗巡查记录;21.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未按《矿山救护规程》配备救护装备,仅配备5台正压氧气呼吸器、2台氧气苏生器和刀斧锯等装备。
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1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合并对主要负责人朱玉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126,000.00)。
132000.00元
双鸭山市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04-15
6
黑(宝)煤安罚﹝2024﹞煤管001-05号
1.5号层回风石门绞车安设处只有绞车运行记录(运行情况、故障情况、其它问题),无钢丝绳检查记录;2.-150m中央水泵房和-320m井底车场穿墙电缆的墙体两边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3.-320m临时水仓附近的同一轨道线路敷设18Kg/m和22kg/m两种不同型号的钢轨混合使用;4.副斜井井底车场的打点器安设在硐室外的井底车场内,井底车场岔道阻车器设置为人工手动,且安设在井底往上约50m的倾斜巷道中;二采区7号层右一片回采工作面前方上山内安设有1台调度绞车,在上山内设置甩车场运送材料设备至采面运输巷时,进入甩车场的道岔需人员进入提升上山内手工掰动,导致作业人员在串车提升运输过程中必须进入倾斜井巷内操作阻车器和道岔。
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辛会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辛会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辛会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责任人辛会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合并对责任人辛会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20000.00元
双鸭山市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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