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铂悦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英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1MACL5BAN7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388号B栋附3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市监食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从开业到2024年6月13日,在南城县王绪祥炒货店共计采购了散装花生210斤、散装瓜子150斤、散装葵花籽220斤。采购价是散装花生8元每斤、散装瓜子10元每斤、散装葵花籽6元每斤。因为该公司是从事娱乐KTV经营,上述花生、瓜子、葵花籽是计算在包厢费里面,我公司按进价计算成本,故进价就是销售价。当事人提供了南城县王绪祥炒货店的销售清单,证明上述食品的购进价格,并提供了南城县王绪祥炒货店的营业执照、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及上述食品生产厂家等相关资质材料。上述食品的总货值为4500元。
鉴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10000.00元
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