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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静卓玛注册资本:28061.15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90MAAK4EW82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开发区川渝工业园内双创基地2号、3号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苏0402民初73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用公正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4
(2025)苏0402民初73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用公正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1
(2025)苏0402民初73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用公正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0
(2023)黔0113民初67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原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3-12-07
(2023)黔0402民初9196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安顺市圆润速递有限公司
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6
2023-11-16
(2023)黔0402民初8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洮南市鸿牧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袁*,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7
2023-11-07
(2023)桂0126民初35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宾阳县人民法院
8
2023-10-16
(2023)黔0402民初7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2
(2024)黔0402民初96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南明联成数码有限公司
厦门易豪科技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厦门易豪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郭睿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30
2023-10-10
(2023)桂0126民初35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人社监罚字﹝2026﹞03第2号
未进行参保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公司处以45000元罚款,法定代表人处以1500元罚款。
46500.00元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5-14
2
安开市监处罚﹝2025﹞5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汪静卓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郑会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检验报告》(No:食专2025-05-268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开市监食检告〔2025〕12号) 、《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开市监食责改〔2025〕12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10103250151748JD1、检验类别:复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开市监强制〔2025〕14号)、《财物清单》(202514)各1份;《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4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果树香辣羊肉粉)的行为,同时,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检测报告》复印件6份、《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书》(NO:20250114001)复印件1份、原料购进进货查验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1.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果树香辣羊肉粉)的行为属实。2.涉案批次食品共生产了1002盒。3.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生产涉案批次黄果树香辣羊肉粉所使用同批次粉包生产的其他产品的生产记录及检测报告。4.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没有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订货单》《成品进销存台账》《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经销合同补充协议》《入库明细表》《出库明细表》《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1002盒,销售了576盒,销售价为11元/盒。 证据五:《产品召回通知》2份;《不合格方便米粉召回情况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未能召回。 证据六:《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本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开市监罚告〔2025〕5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果树香辣羊肉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3
安市人社监罚字﹝2025﹞03第9号
拖欠工资
行政罚款处罚6万元
60000.00元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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