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安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德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2MA6FAFMY5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塘州乡梅育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4]0723号
2024年7月9日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潘德安进行了询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4年7月5日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上述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2024年4月份从独山谷林华家购进的,其中大圆满(老坛酸菜牛肉面)购进1箱/24袋,购进价:42元/箱,销售价:2.5元/袋;赞扬花生牛轧购进1件/40袋,购进价:88元/件,销售价:3元/袋。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的具体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8袋大圆满(老坛酸菜牛肉面)、11袋赞扬花生牛轧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2.5×8+3×11=53元。
另查实,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的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图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5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即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24年7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三市监强制﹝2024﹞0715号)和财物清单(三市监物﹝2024﹞0715号)各1份,视频录像刻录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涉案物品的具体种类和数量等事实;
3.2024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所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经营者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等事实;
4.2024年7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合法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5.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打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无违法行为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在12315投诉平台上打印当事人被投诉情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接到相关投诉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互相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4年7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