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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东马坊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代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49T4NY6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东马坊化工大道东方商城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9
(2022)鄂09民终1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应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东马坊店
范**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22
(2021)鄂0981民初2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范**
应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东马坊店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3
2022-07-22
(2022)鄂09民终1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应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东马坊店、范**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225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66号
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及调查结果,本局认定当事人应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东马坊店2025年8月24日从网店平台购进20袋“骨汤牛杂”购进单价每袋14.50元,共290元,于2025年8月24日开始上架销售,售卖价格每袋18.90元,截至检查当日共销售17袋“骨汤牛杂”销售金额共321.30元。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出入库明细报表,认定当事人违法时间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4月27号,当事人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4月27号共销售2袋“骨汤牛杂”违法所得8.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8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骨汤牛杂”3袋、 3.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8.80元。
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2
应城市监处罚〔2026〕24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油腐乳,购进数量24瓶,共销售22瓶,货值金额259.2元。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能说明进货来源。...[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购进“手信李”红油腐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能说明进货来源,不知所购进的“手信李”红油腐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信李”红油腐乳(数量2瓶,规格450g/瓶)。
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3
应城市监处罚〔2023〕270号
接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0日对当事人位于应城市东马坊化工大道东方商城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过期的“卫龙”牌辣条销售。 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的负责人杨某到本局接受询问,据杨某交待,其销售的“卫龙”牌辣条是2023年6月28日,从应城市胖子副食店购进的,购进了10斤,进价13元/斤,已全部售完,售价15.8元/斤,保质期内的销售了9.3斤,超出保质期的销售了0.7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当日提供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备案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当事人的供述,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11.6元,非法获利1.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1.96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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