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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邵平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3MA6LKATF0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凤屯镇腊湾村委会水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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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5〕218号
当事人牟定县邵平商店所经营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25年2月分别从牟定县共和镇发科屯步行街、共和镇龙川市场购进的。1.恒源食品鸡蛋饼(散装称重)购进1件4.2公斤,购进价是10.5元/公斤,销售价是13元/公斤;2.民康元合桃酥(散装称重)购进了1件3.8公斤,购进价是11,5元/公斤,销售价是14元/公斤:3.吉事多麻辣1+1蘸水购进了5袋,购进价是3.5元/袋,销售价是5元/袋,货值金额27.20元,因未建立进销货记录,上述过期食品无法确认过期后的经营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恒源食品鸡蛋饼0.4千克、民康元合桃酥0.5千克、吉事多麻辣1+1蘸水3袋; 3.罚款300.00元 。
300.00元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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