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普耐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傅国州 | 注册资本:5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060993382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河浜路10号东侧五楼47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8
(2023)赣0924民初1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普耐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吴**
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3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移交的检验报告2025-51ZL040064,产品名称为减震器,生产单位杭州普耐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50421,依据QC/T491-2018《汽车减振器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标准及委托方要求对委托样品的摩擦力试验、抗泡沫化试验、耐盐雾腐蚀试验、动态低温密封性试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耐盐雾腐蚀试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测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抽检的4套减震器,每套货值325元,一套获利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罚款人民币13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罚款人民币1300元。
13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