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木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云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MACAJPWQ6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园小区44号楼06单元01层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5〕127号
2025年9月29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举报当事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交虚假《利害关系人同意证明》,骗取住改商营业执照,请求撤销对该公司的登记。接到举报单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来到现场检查后经调查走访确认举报人举报事项属实。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取得的营业执照的登记住所是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园小区44号楼06单元01层01号,该经营住址法定用途为住宅,并不属于商业性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联系我局登记注册窗口后得知,当事人提交我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房屋法定用途为“商业”。当事人因涉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2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期间,提交我局登记注册窗口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写的不动产权登记证编号一栏中是:房权证齐字第S2***********7号,使用权取得一栏中“租赁”;房屋法定用途一栏中“商业”;该承诺书已经明确注明“申请人承诺:知晓《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要求,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场所、区域,不属于《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情形,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自建房屋已通过房屋安全鉴定;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已经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单位和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承诺人签字:蔡云清、陈艳秋、冯明;签字日期:2023年02月23日。而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当事人登记住所的实际房屋产权人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云清,并不属于租赁关系,房权证齐字第S2************7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为“住宅”,并不属于“商业”。故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用途为住宅的情况下,须事先经相关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9月23日,该房屋实际产权人蔡云清已将该住所房屋售出。因依据申报承诺书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签字确认并应承担相应后果。故本局认为,法定代表人陈述对住所的承诺申报等情况不知情的事实不予采纳。
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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