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小永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爱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23MA0LT3JC1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娄烦镇丽泽苑C1门面房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娄市监处罚〔2025〕191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及后厨发现有涉案批次枣糕,在后厨发现制作枣糕的主要原料枣泥、大豆油等就地存放。
当事人娄烦县小永便利店的经营者为闫爱刚,由其子闫永负责该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据当事人供述,该批次枣糕约制作约3公斤,售价为20元/公斤,已全部销售,且不清楚被抽检批次枣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
因此,由于现场调查时在店内未见该批次枣糕,商家称已全部销售完毕,且其保质期为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5天,时间相隔较远,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其原料储存不当与该批次枣糕不合格存在必然因果联系,故无法确认该批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约为60元,因该批次枣糕全部销售,故违法所得为为60元。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人民币300元;共计360元。
300.00元
娄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