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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欢乐买商业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4EEB7AX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广水市关庙镇关庙街老粮管所一层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4〕240号
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查出你经营的散装食品未标明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责令你改正,并提醒你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又发现你经营的散装汤圆和水饺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至案发时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95元,违法所得226元。上述涉案食品你购进时为大袋预包装食品,在店内拆散进行销售,案发后你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记录和供货者的营业热照。...[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6元;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2
广水市监处罚〔2023〕149号
经查你于2023年3月7日从信阳市浉河区永发冷冻食品批发商行霍磊处购进“汤圆”20箱、3.05元/斤、55元/箱、货款1110元;“水饺”20箱、2.7元/斤、48元/箱、货款960元销售。该两种散装食品销售时标签上只标明了食品名称、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汤圆”以4.98元/斤销售、销售了50斤、销售款249元、获利96.5元,剩5斤待售、待售款为24.9元;“水饺”以3.98元/斤销售,销售了50斤、销售款共199元、获利64元,剩10斤待售、待售款为39.8元。“河粉”是2023年4月20广水市新鲜炒货闻书桥共送货60斤销售、1.3元/斤、货款78元、以1.98元/斤销售,销售了20斤、销售款39.6元、获利为13.6元,剩40斤待售、待售款为79.2元。“馒头”是信阳市浉河区建苹面粉加工部叶建苹2023年4月20日送的货,共100个2包、0.4元/个、货款40元,以0.5元/个销售、销售了48个、销售款24元、获利4.8元,剩13袋(4个/袋)、共52个、待售款26元。“馒头”销售时无标签。你购进上述商品时索取了进货发票、许可证、供货商执照相关资料,只是经营时未按照食品安全法标明上述食品标签经营。该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681.5元、非法所得为17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8.9元、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178.9元。
1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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