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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布加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050149858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雍平路588号1号楼二楼2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653号
经查明:2024年4月3日,当事人诸暨市布加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诸暨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当事人供应规格型号为M的儿童袜子(每组3双,包含粉色、米色、紫色三种颜色各1双),供货价格为6元/3双。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开始在其天猫网店“布加迪服饰专营店”中上架销售上述儿童袜子,商品名称为“女童长筒袜夏季薄款网眼袜儿童夏天多巴胺中筒袜小女孩防蚊小腿袜”,包含“粉白组【长筒夏季网眼透气款】3双装”(该款项即抽检批次的儿童袜子)、“蓝白组【长筒夏季网眼透气款】3双装”、“白色+粉色+绿色【中筒夏季卷边款】3双装”、“白色+黄色+紫色【中筒夏季卷边款】3双装”等款项,销售价格为12.8元/3双(网店链接:https://shop100008402.taobao.com/?spm=pc_detail.29232929/evo365560b447259.shop_block.dshopinfo.ld6e7dd68y0IAp)。上述儿童袜子的生产者为诸暨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且均使用一个贴有合格证的塑料袋包装,合格证中载明了“品名:儿童袜子”、“颜色:粉白组;M;三双装”、 “成分:64.4%棉 32.7%聚酯纤维 2.9%氨纶”、“质量等级:合格品”、“安全类别:GB31701-2015(A类婴幼儿用品)”、“检验员:合格”、“执行标准:FZ/T73025-2019”、“生产商:诸暨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某某路某某号”等信息。2025年3月5日,易合规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布加迪服饰专营店”中销售的上述儿童袜子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5月6日,广检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儿童袜子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SG-ETWZ-2025014,具体为:检验项目:纤维含量(%),检验依据:粉色袜脚面:棉64.4  聚酯纤维32.7  氨纶2.9(实际含量不得为0),米色袜脚面:棉64.4  聚酯纤维32.7  氨纶2.9(实际含量不得为0),紫色袜脚面:棉64.4  聚酯纤维32.7  氨纶2.9(实际含量不得为0)(FZ/T73025-2019),检测结果:粉色袜脚面:棉78.3  锦纶17.1  氨纶4.6,米色袜脚面:棉77.1  锦纶18.0  氨纶4.9,紫色袜脚面:棉78.4  锦纶17.2  氨纶4.4(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检验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中的FZ/T73025-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6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儿童袜子。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于2025年6月26日被本局查获。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购进并销售了上述儿童袜子共130组,每组3双共390双(含抽样送检33双);购进金额共780元,销售金额为1565.34元。共计货值金额1565.34元,违法所得785.3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5.34元;2、罚款800元。
8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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