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春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9MA1C80U63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泡北路一段路南(圣水华庭1#楼一层1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山市监处罚〔2024〕161号
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4、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负责人孟凡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因该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负责人孟凡丽接受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询问的事实。
5、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山市监责改[2024]2017号)一份,证明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因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销售处方药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6、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晓东身份;
7、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被授权人孟凡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孟凡丽身份;
8、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吴晓东授权孟凡丽的事实;
9、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对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证明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法定代表人吴晓东陪同检查及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实际经营情况;
10、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拍摄的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接受询问照片,证明吴晓东接受询问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的事实。
11、克山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克山检线移[2024]1号)一份,证明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氨酚曲马多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2
克山市监处罚﹝2023﹞56号
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山一分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罚款800.00元
800.00元
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