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福万佳优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金文 | 注册资本:1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02MABNJDGK2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鹰潭市月湖区320国道括苍山水名城10号F地块H8栋01单元1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和谷物销售等业务。2025年11月27日,鹰潭市月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柜台内和销售货架上发现3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以及若干盒不同品种的烟草制品且未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鹰潭市月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上述3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认定,涉案烟草制品系真品卷烟。
据当事人陈述,所售烟草制品系其从其他烟草零售超市购进,并于2025年11月10日开始销售烟草制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烟草制品的购销凭证。自2025年11月10日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查明,2025年11月10日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已售出十个不同品种的卷烟共计16盒,销售金额为343元;现场查获库存待售卷烟十一个品种共计94盒,货值金额为1737元。上述已售及库存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合计2080元,违法所得24.1元。
1.没收违法所得24.1元;
2.罚款416元。罚没款共计440.1元,上缴国库。
416.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鹰市监处罚〔2024〕522号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福万佳优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6月2日)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YS20241534),不合格项:呋喃西林代谢物(计量单位μg 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4.27。当事人现场确认并签收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7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调查。
经查,鹰潭市月湖区福万佳优鲜超市经营面积约为200平米,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当事人自述,该不合格批次的“牛蛙”是从江西省佳农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2斤,购进价是8.5元/斤。当事人购进时索取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证照、购进票据、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自述,该不合格批次的“牛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是11元/斤,故该案货值金额132元,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牛蛙,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并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予以处罚。
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