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俭刚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978927637X2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临沭县蛟龙镇蛟龙前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侍**
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赵**
临沭县人民法院
2
2020-06-1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赵**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
3
2020-06-1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侍**
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赵**
临沭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8
2020-07-16
(2020)鲁1329民初27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侍**与赵**、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2.37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13
2020-10-26
(2020)鲁1329行审497号
其他行政行为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20-08-19
2020-05-14
(2020)鲁1329执保393号
其它类型纠纷
侍**、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05-31
2020-05-14
(2020)鲁1329财保388号
侍**、赵**、临沭县弘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沭人社监罚字﹝2024﹞第016号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条之规定,你单位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条之规定,你单位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元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