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龙华名烟名酒总汇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繁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190QYT1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五街区511栋4-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外市监处罚[2024]291300032号
我局市场一中队接到案源信息转办单,编号:2023年2132号,反映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36号的哈尔滨市道外区龙华名烟名酒总汇销售“五粮液”牌白酒,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证,第346794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人: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注册有限期限:自公元2004年08月21日至2014年08月20日止,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兹核准第3467940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来到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店员1人,面积约30平方米,办公桌一张,电脑一部,展柜若干,摆放各种烟酒若干,当事人孟繁金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字号名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龙华名烟名酒总汇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在现场查出“五粮液”牌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共计2瓶。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侵权商品进行扣押。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哈尔滨市道外区龙华名烟名酒总汇经营者孟繁金2023年8月末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里购进“五粮液”牌白酒,一共进了2瓶,进货价格每瓶900.00元,共花费1800.00元,售价为1000.00元/瓶,截止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一瓶也未售出。哈尔滨市道外区龙华名烟名酒总汇销售以上侵权商品共计违法经营额2000.00元。经营者孟繁金向执法人员承诺在我执法人员检查之前,由于买卖不好就没有再进货。上述产品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
4.销售侵权商品图片,证明该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5.商品标价签,证明商品的销售标价;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已对当事人商标侵权商品采取强制措施;
7.财务清单,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8.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9.案源信息转办单,鉴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内容,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商标侵权产品;
10.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性质。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